【判決新訊—拋棄繼承與被繼承人遺體】
2021/5/4
有一位父親過世後,除了婚外認領之一子某甲,其他子女都拋棄繼承,但若干年後,其他子女將老父親遷出家族墓園,將有蔭屍情況之父親遺體火化、安奉於另處園區的塔位。原先唯一未拋棄繼承的兒子甲,因此認為自己為唯一的遺體所有權人,依民法第 767條規所定,提告要求其他人應返還父親遺體或骨灰予甲。
最高法院109 年台上字第 2627 號民事判決甲敗訴,這個被選為最高法院具參考價值裁判,判決意旨重點整理如下:
被繼承人屍體為具特殊性之物,仍為遺產,為繼承人所公同共有,僅其所有權內涵與其他財產不同,限以屍體之埋葬、管理、祭祀等為目的,繼承人不得自由使用、收益或處分。
屍體因殘存死者人格而屬於「具有人格性之物」,基於對人性尊嚴之尊重,其處分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故繼承人取得其所有權後,因慎終追遠之傳統禮俗而不得拋棄。
故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效力,並不及於被繼承人之屍體(遺骨),所有共同繼承人仍具權利及義務。其他人並無侵奪提告者老父遺骨之事實,亦無妨害提告告者對老父遺骨祭祀之權利。
關於安葬及遷葬之管理方法,亦經共有人(全體繼承人)過半數之同意,符合民法第828條第2項、第820條第1項規定。提告者未證明提起本件訴訟已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其當事人之適格亦有欠缺。
判決全文,可參考:https://reurl.cc/MZE1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