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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評論─育兒圖文創作,錯了嗎?】

2021/7/7
 
鴻翔國際法律事務所 林郁倫律師 撰文
 
分享創作及育兒經驗本是一樁美事,惟近來新聞報導,有位女性漫畫家於其FB粉絲專頁分享育兒圖文創作時,內容是與老公打賭「輸的人含兒子小GG」,並於圖文內接續畫出其與老公分別對嬰兒「含一下」之圖文,還稱「口感像粉腸」等語,因被網友備份在噗浪、Dcard等網路社群平台,引起軒然大波,事後漫畫家於發文翌日刪文道歉,並關閉臉書粉絲專頁,惟據新聞所載,本案似已通報社會局並受理處理,漫畫家後續更有可能因涉及刑事責任而需至警局或至地檢署說明案情。
 
因「含一下」生殖器之行為,仍屬刑法第10條第5項所規定之「性交」行為,而本案之對象為嬰兒,係屬未滿14歲之人,漫畫家又與其丈夫一同為之,係屬2人以上共同犯之,故漫畫家所為已可能涉犯刑法所規定之加重強制性交罪,刑責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漫畫家將此過程以圖文公開PO上網的行為,亦可能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相關罪責,刑責則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刑度極重,縱使法院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因最低刑度仍達3年6個月,仍不符合緩刑之要件,而無法由法院宣告緩刑,必須入監服刑,代價甚大,不可不慎。
 
現今網路發達,有越來越多圖文及影音創作者樂於分享周遭生活及育兒等經驗,惟在涉及嬰幼兒及兒童時,應更為謹慎,切勿以好玩、開玩笑之方式為之,以免誤觸刑責,得不償失。更提醒讀者,如遇刑事案件,在收到警方或地檢署通知後,也應儘速尋找專業律師諮詢,釐清相關事實,且因法律所定之要件甚多,往往牽一髮而動全身,必要時應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免因小失大。

 

※相關涉犯法條:

刑法部分
第10條第5項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 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22條第1項第1、2款(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罰則)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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