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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前審判長:憶思王光祿案釋憲聲請的歷程

2021/5/5
 
作者:前最高院法官 洪昌宏律師
 
 
 
王光祿案在最高法院審理歷史上創下3個首例,個人有幸躬逢其盛,在大法官即將公布釋憲結果之際,也將此案審理過程中思量及歷程,略作追憶,分享於眾。
 
我與原住民結下的緣分,源於民國78、79年間在台東地方法院擔任法官兼庭長時,與一些優秀的原住民同仁共事。自此也對原住民議題留了心。在司法院刑事廳副廳長任內,參加研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修正案,我曾於會議中向當時的行政院政務委員陳健民提出建言,允宜考慮原住民的特殊情況,陳政務委員接納我的意見,之後才有部分除罪化之規定。
 
嗣本人指定於民國106年2月開庭審理,但考量專家之意願、個人隱私權和個資安全等問題,直播採發言者的聲音,而無人像,配以事先備好的投影片文字資料。感謝司法院資訊處對影音設備的協助及支援,才能讓法庭首度直播順利進行,各界也肯定如此的做法,此為第二個第一。
 
從參考廣泛蒐集而來的資料中,發現美國、澳洲等國與原住民相關的法制精緻化程度較高,合議庭經過數次評議後,終於在民國106年9月28日做出評決,認為:狩獵是原住民傳統文化特徵之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對原住民進行狩獵的限制,罔顧其生活習慣,未確實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檢討修正,且不符合《兩公約》揭示對原住民尊重、雙贏之理念,有違反憲法增修條文肯定多元文化、維護原住民傳統及促進其發展的意旨。而最高法院審理案件,僅能適用合憲的法律,倘對於個案所應適用的法律有違憲之虞時,仍當謹守權力分際,故裁定停止審判,請求司法院大法官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41條第1項,未就原住民特殊情形加以考量部分,宣告違憲。成為有史以來,由最高法院聲請釋憲的首例,算是第三個第一。
 
此案能夠成立及走到現在,除了歸功於許多人的付出,也因長年審判經驗使我們對法律的解釋及適用回歸更充分的價值思考。雖然我去年退休離開法官職位,但本於法律人的使命感,改任在野法曹,個人仍以實現正義、保障人權為信念。期許司法機關能繼續勇於承擔責任,公平妥善審理案件,以合乎正義及比例原則行事,個人也願盡棉薄之力,與眾人共同努力,達成使正義實現於人間的理想。
 
 
 
【原文刊載於《蘋果新聞網》「蘋評理」即時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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